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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合法有据

【案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合法有据

文章来源:茂名职聘平台
2023-11-22
1549
举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记载什么内容?

记载内容不实的,

用人单位是否要重新出具?

请看本期案例

图片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2日,刘女士入职某有限公司从事酒店服务工作。2021年7月20日,刘女士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将于2021年8月20日正式离职。


2021年10月19日,公司向刘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兹有刘女士,性别:女,于2011年10月1日被我单位录用,从事酒店服务工作,月工资2100元。2021年9月30日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特此证明。”刘女士认为不是真实有效的证明,拒绝接收。


庭审查明,双方自2011年9月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刘女士劳动报酬,8月20日刘女士离职,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533.46元。


随后,刘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如实出具自2011年9月22日至2021年8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离职原因是拖欠劳动报酬,月工资为2533.46元。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2日,刘女士入职某有限公司从事酒店服务工作。2021年7月20日,刘女士向公司邮寄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将于2021年8月20日正式离职。


2021年10月19日,公司向刘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兹有刘女士,性别:女,于2011年10月1日被我单位录用,从事酒店服务工作,月工资2100元。2021年9月30日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特此证明。”刘女士认为不是真实有效的证明,拒绝接收。


庭审查明,双方自2011年9月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刘女士劳动报酬,8月20日刘女士离职,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533.46元。


随后,刘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如实出具自2011年9月22日至2021年8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写明离职原因是拖欠劳动报酬,月工资为2533.46元。


申请人请求


要求公司如实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写明离职原因是拖欠劳动报酬,注明月工资为2533.46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刘女士的仲裁请求予以部分支持,裁决公司为刘女士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不实的,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重新出具?是否应写明解除原因和劳动者月工资数额?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关于刘女士的入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月工资数额与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均不相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司应依法为刘女士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否必须写明解除原因和劳动者月工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可知,离职原因及月工资数额并非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必须写明的内容,刘女士要求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是拖欠劳动报酬,月工资为2533.46元”,于法无据。


综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应以事实为根据,依法为刘女士重新出具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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