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离职后
用人单位发现
该劳动者到有竞业关系的
其他单位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怎么举证证明
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请进入今天的“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李先生入职A工程设计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在职期间,李先生与公司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先生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同行业其他公司任职,否则要承担违约金。
2023年4月,李先生从公司离职后,A公司书面通知他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依约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2023年8月,A公司发现李先生已经入职B工程设计公司,认为李先生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主张要求李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支持了A公司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都为工程设计企业。因此,案件审理焦点是查明A公司与B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李先生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案件审理中,A公司举证证明,A公司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B公司有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且两公司的证照经营范围有明显交叉和重叠部分。而且B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载明的业务范围与A公司完全相同,因此B公司已经形成了与A公司同类业务的竞争关系。此外,A公司又举证证明,李先生在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参与了A公司安排的研发和设计工作,担任多个项目核心岗位,知晓A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签订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亦说明李先生负有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因此,A公司的仲裁申请理应得到支持。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