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答: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履历类材料,自传和思想类材料,考核鉴定类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党、团类材料,表彰奖励类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以及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答: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
(一)根据流动人员或存档单位申请,拟接收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向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开具转档手续材料。
(二)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接到转档手续材料后,应当按规定审核档案,对符合转递规定的,填写材料目录清单后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转递。
对不符合转递规定的,原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或原工作单位不得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答:相关单位开展政审考察、选拔录(聘)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因公出国(境)、社会保险、巡视巡察等工作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提供查阅服务:
(一)查阅单位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如实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申请表。
(二)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2人以上,一般为中共党员。
(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
(四)查阅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阅。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从严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人员的人事档案。
答:可以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若调档函中含有可核查电子签章有效性信息的内容,就可以申办调档手续。
答:职工辞职后,未就业的,转至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如果再就业,根据其再就业单位的性质,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新工作单位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答:根据入职新单位的性质,人事档案可转递至新工作单位,属于流动人员的可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相关要求,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不转移档案的话,档案材料收集工作难度较大,在个人需要依据档案材料保障相关权益时,难以及时提供相关服务。
答:本人应重视人事档案材料的补充工作,及时将反映政治面貌、工作经历、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职称等材料,以及工作变动中形成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主动移交给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将甄别整理档案材料后进行归档,更好提供服务。
答:档案保管不需要收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名目的费用。
答:高校毕业生离校时,由高校根据其就业去向转递档案。其中,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档案接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和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答: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高校通过“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至户籍所在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
答:不需要办理转正定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规定,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今后取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取消转正定级材料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答:
(一)联系毕业学校。毕业时也没有办理过档案手续,可以先联系学校查询。
(二)联系毕业时三方协议的用人单位。毕业时签过三方协议,如用人单位属于国企、事业单位等类型的单位,可以联系三方协议中单位查询。如属于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请联系学校查询档案转移去向,根据档案转出时间、档案接收单位、档案转递方式、档案签收人等信息向档案接收单位核查。
答:根据《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39号)有关要求,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通过“邮政EMS标准快递”,应使用制作有“高校学生档案专用”标志的统一封套。
(二)在封套表面填写寄出单位和寄往单位信息,寄出单位必须是本人的毕业院校。
(三)封套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寄出单位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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