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不区分上白班还是上夜班。 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体育老师如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高温津贴。 按照《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我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核酸采集人员如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领取高温津贴。 有的。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新业态企业应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态劳动者(如外卖小哥、快递员等)发放高温津贴。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企业工会或者所在地总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来源: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