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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辞职说走就走,赔偿损失在后头!

【案例】辞职说走就走,赔偿损失在后头!

文章来源:茂名职聘平台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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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原在J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至2023年10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因个人情况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及解除合同手续……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将因履行职务获得的所有文件、资料、成果及物品(包括原件及所有备份)返还公司;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30日内,除非事先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将上述资料物品带出办公场所。”


2022年3月16日晚上,李某因个人原因在微信上向外贸部主管提出辞职。次日上班后,主管对李某极力挽留,但李某坚持要走。主管无奈,让李某办完所有工作交接后再去人事处办理书面手续。


当天下午,李某通过微信自行向主管发送了一个“客户资料”打包文件,不等主管反馈立即去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人事处以李某未提前30日申请、工作交接未完成为由不同意办理,李某遂将一封辞职信留在办公桌上自行离开。J公司总经理、外贸主管多次电话联系李某,让其回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但李某表示已经办理完交接,是人事处故意为难、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后J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因突然辞职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的订单损失、招聘损失、其他员工应急代工的额外支出等共计6300元。


J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李某在离职前后与客户沟通时存在回复不及时,甚至不回复的现象;客户投诉反映后,J公司临时让外贸部主管接手李某的业务工作并支付了额外的报酬,同时紧急在各大网络招聘平台付款发布业务员招聘广告。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李某立即到J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赔偿未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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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仲裁委认为,李某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3月16日晚上向J公司外贸部主管提出辞职,第二天又在主管和人事处明确告知其应办理完工作交接再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仓促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故J公司要求李某办理交接手续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J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因李某不负责任说走就走造成了好几项损失。仲裁委认为,李某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就离开,客观上确实对J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信誉损失,应赔偿公司损失。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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