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
冒领死亡人员、服刑人员等养老金,
看似“占便宜”,
实则“吃大亏”。
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乃违法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1:冒领死亡人员养老金案
生于1961年的曹某,小学文化无职业。2006年3月,曹某给其母亲办理了养老保险。2015年5月4日,其母亲去世。
身为女儿本该为母亲办理一系列身后事,可她却用假的生存证明隐瞒其母亲去世的事。没有及时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注销手续,直到2016年9月才停止领取养老金。
期间,曹某骗取养老保险金34508.18元。事发后,曹某冒领的养老金被全数追回。并且判决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2:冒领服刑人员养老金案
2020年6月,某县社保中心在进行服刑人员违规领待专项核查中发现,遇休人员陆某待遇领取状态异常。刑期从2015年8月至2020年8月的陆某,被核时仍在云南省某监狱服刑,但却在2016年申办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经查,陆某服刑后,其胞姐王某持陆某身份证件,到县社保中心办理退休手续,并到银行办理存折账户,冒领陆某养老金。王某先后于2018年5月、2019年2月、2020年3月冒用陆某身份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领待资格认证,以便持续冒领养老金。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人员依法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督,大家在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时千万别存侥幸心理!!
接下来,让我们继续了解骗取养老金还有哪些行为:
(一)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二)遗属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属抚恤金;
(三)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四)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
(五)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六)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
(七)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将触犯哪些法律法规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再次强调!各级人社部门基金监督人员依法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大家在申领保险待遇时,千万别存侥幸心理!
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红线”意识,积极监督举报欺诈骗保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举报电话:0668-12345
举报网址:
http://mmrs.maoming.gov.cn/hdjlpt
来源:茂名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