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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学毕业生入伍补助
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大学毕业生入伍补助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发放工作由兵役机关会同教育、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2021—2023年,我省除广州、深圳市以外的19个地级市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且服义务兵役满2年的。
第四条 硕(博)士毕业生每人3万元,本科毕业生每人2.5万元,专科毕业生每人2万元。
第五条 省财政对粤东粤西粤北14市和江门恩平市按发放标准的60%,江门台山、开平市按发放标准的42%予以补助,每年据实清算;其余经费由地级市以下财政负担,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5市(不含江门台山、开平、恩平市)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责。各市县财政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由市本级牵头落实市、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的具体办法。
第六条 广州、深圳两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本市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具体措施,补助金额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七条 补助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由入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大学毕业生士兵服义务兵役满2年后,直接支付到士兵家庭或个人账户。未服满2年义务兵役的,不予发放。
第八条 大学毕业生士兵服义务兵役2年后,由县级兵役机关将服满2年义务兵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名单通报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名单发放大学毕业生士兵入伍补助。
第九条 每年3月底前,县级兵役机关根据省教育厅学历审核和部队退兵情况,完成上一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身份认定、学历层级区分等工作,将上一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名册通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报省、市两级兵役机关备案。省、市两级兵役机关将汇总数据通报同级教育、财政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将经费需求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县级兵役机关根据上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名册测算所需资金数额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将大学毕业生入伍补助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县级兵役机关,教育、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大学毕业生入伍补助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虚报冒领、骗(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除追回资金外,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征兵办、教育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大学毕业生士兵名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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