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是否可以撤销?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贾先生2013年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人力资源部部长职务。
2022年7月21日,A公司向贾先生送达《员工岗位变更通知函》,拟对贾先生现工作岗位进行变更,告知贾先生变更前岗位为人力资源部部长,每月工资12000元,变更后岗位为技术支持部副部长,每月工资为8000元,贾先生收到该通知后在《岗位变更协商函回执》上签字,并在本人意见栏回复单位:“不同意”。
2022年7月22日,A公司向贾先生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贾先生“鉴于您不同意岗位变更的调整,今通知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10日予以解除。请您于2022年8月10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当天,贾先生就对A公司的做法提出异议。
2022年7月25日,A公司通过内网邮件向贾先生发出《通知》,该《通知》中载明:“2022年7月22日,A公司发布的关于贾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视为无效文件,现予以撤销,特此通知。”
2022年8月11日贾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A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发出补充通知撤销之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故不应当支付赔偿。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贾先生的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基于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来看,解除权系单方形成权,权利人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A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贾先生签收,该《通知书》载明:“鉴于您不同意岗位变更的调整,今通知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2年8月10日予以解除。”该《通知书》系包含了预告期的解除通知,当该《通知书》送达至贾先生后即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认为其于2022年7月25日通知A公司撤销该《通知书》,该《通知书》已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A公司由于贾先生不同意调岗降薪而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应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及降低薪酬的制度依据及合理性,但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并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该解除行为也无法律依据,故A公司解除与贾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贾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