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重新就业事实
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这样的行为万万不可取!
小心被判刑!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6月因原公司改制裁员失业,他按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从次月开始每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如果重新就业应告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两个月后,李某应聘了一家新公司实现重新就业。但重新就业后的李某不仅没有主动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其真实就业状态,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8月,李某重新就业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0091元。2022年8月底,李某因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
除退还骗领的全部失业保险待遇外,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对李某骗保行为罚款7万元。后经法院判决,李某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依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郑重提醒
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国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的违法行为!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了,要及时联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广东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