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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宣传

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宣传

文章来源:茂名职聘平台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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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广大缴费群体更了解社保关系转移,我们整理了茂名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攻略,一起来看看吧!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1. 适用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2. 衔接时点和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也可以申请办理职保继续缴费,待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时,再申请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不再继续缴费的,可申请从职保转入居保,待达到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确定衔接地: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跨制度衔接手续。分别在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4.职工转居民: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5.居民转职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6.重复参保:参保人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7.重复领取待遇: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如您对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还有疑问,请拨打12333或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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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茂名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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