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强行收回
劳动者工作所依赖的工具
并借此逼迫劳动者离职
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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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崔先生2021年5月11日入职某技术公司。2022年4月19日某技术公司突然关闭了崔先生工作邮箱、飞书账号及办公系统使用权限,给崔先生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困难。当天该技术公司还以经营困难为由通知崔先生待岗。崔先生认为公司明明还在正常经营,就找到人力资源经理寻求解释。然而,公司不但未给出任何解释,还在第二天就强行收回崔先生办公电脑,导致崔先生无法正常工作。
崔先生认为某技术公司的上述行为是为了逼迫其主动辞职,于是就以技术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技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该技术公司未予理会,崔先生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崔先生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技术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关闭了崔先生办公邮箱、飞书账号及OA权限,并于第二天强行收回崔先生办公电脑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崔先生办公所依赖的线上和线下工具。此外,技术公司安排崔先生待岗,却未能就安排待岗的合理性进行说明的行为,亦表明某技术公司存在阻碍崔先生正常提供劳动的主观恶意,故崔先生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某技术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支持。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