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质检部主管小王计划春节期间休假,与家人在一起。但就在春节前几天,公司临时出台通知称,由于近期订单猛增,包括质检部在内的多个生产相关部门都要在春节假期期间加班。这给小王的休假计划浇了一桶冷水。
“不过,能用春节假期多赚点加班费也不错!”小王刚这么安慰自己,又收到了公司的另一份通知:春节假期期间加班的,不再另行计算加班费,由公司在2月上旬安排补休。这让小王既疑惑又不满,不发加班费对他来说意味着春节加班白忙活,而2月上旬他的家人都返岗上班了,也无法再和他一起休假。
小王想知道,用人单位在春节假期期间安排加班,可以统一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为此,小王咨询了当地人社部门的热线电话12333。工作人员告诉小王,安排加班后是否可以以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不能一概而论。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
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
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
不能补休的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因此,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加班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而春节假期则包括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在这个期间加班,不能统一安排补休。今年的春节假期中,正月初一(1月22日)、初二(1月23日)、初三(1月24日)属于春节法定休假日,在这几天组织加班,应当按三倍工资标准计发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而春节假期的其他四天,是休息日或将临近的休息日调换过来的,对这几天的加班,可以安排补休。
详细了解了规定,小王有了底气,他和其他同事一起向公司提出了意见。公司也希望过年期间能够顺利地留住员工完成订单,于是根据法律规定修改了加班补偿方面的安排,给员工们吃下了定心丸。